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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核定自9671日放寬國民旅遊卡部分規定(96.06.23)


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相關規定。


 


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五點、第五點之一


五、2.前目所稱異地消費,指公務人員前往所服務之機關(構)所在之直轄市或縣(市)以外之其他直轄市或縣(市)之旅遊消費;所稱隔夜消費,指於休假期間,連跨二個半日以上之休假日,具有二筆以上不同消費日之刷卡支出


3.休假半日以上,以國民旅遊卡於旅行業旅宿業之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者,不受第一目異地且隔夜消費限制;該休假期間前後連續假日於各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之消費,均得併入補助範圍


4.符合第一目及前目請領休假補助費規定之休假期間前後一日於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之交通費用,得併入補助範圍


 


與同事詳加研究後,舉例如下:







若是星期五休假半天,只要是刷旅行業旅宿業,可以不用異地、不用隔夜消費,且可以在週六、週日、連續假日刷;若是「購物」,則仍須異地、隔夜消費,且不能在週六、週日、連續假日刷。



 


 


五之一、其他休假補助費核發規定如下:


(一)休假期間遇颱風、地震等其他天然災害致停止上班上課時,已啟程從事旅遊者,停止上班上課期間得自行決定是否仍請休假,以符合請領休假補助費


 



(二)當年1月至11月份休假者,休假補助費應於次年 1月5日 前完成請領;12月份休假者,休假補助費得以列印強制休假補助費申請表之時點辦理核支,其請領期限不得逾次年 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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